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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2.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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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机关├──────────┼─────────┼──────────┨
┃  │增资额       │   121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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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工资(固定部分)│         82         ┃
┃事业├──────────┼────────────────────┨
┃单位│津贴(活的部分)  │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
┃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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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前有职务的(含专业技术职务)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若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增加。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4.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5.按照国发〔1978〕104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生活费。
  (二)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360元、第二年3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的1月份兑现。
  三、增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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