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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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机关├──────────┼─────────┼──────────┨
┃ │增资额 │ 121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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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工资(固定部分)│ 82 ┃
┃事业├──────────┼────────────────────┨
┃单位│津贴(活的部分) │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
┃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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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前有职务的(含专业技术职务)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若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增加。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4.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5.按照国发〔1978〕104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生活费。
(二)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360元、第二年3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的1月份兑现。
三、增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