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21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离退休人员,按如下规定调整离退休费:
1.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国家机关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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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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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 │ 276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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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厅)级 │ 190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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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处)级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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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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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职务工资(固定部分)│ 津贴(活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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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厅)级 │ 139 │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
┠──────────┼──────────┤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 ┃
┃ 县(处)级 │ 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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