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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3号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现将省交通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转给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生产安全,落实各级政府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第一位责任,督促其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安全设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水库、园林、风景区中从事游览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保持原有成熟有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水库、园林、风景区乡镇船舶和客渡船的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乡镇渡船、游览船船主、经营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和考核,认真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督促其遵章守法,保证其船舶、船员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我省水库、园林、风景区乡镇游览船舶个体经营者居多、经营分散、缺乏有效组织的实际,交通、水利、旅游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县乡政府的业务指导,维护运输安全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并引导个体船舶走企业化道路,组建合伙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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