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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号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发展与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办学条件与办学经费的实际可能,对当地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现有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按照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有计划地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二、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精神,高等职业学校以省辖市办学为主,每个省辖市政府集中力量举办1所由市财政供给的多科性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凡利用省级财政供给的教育资源同市属学校合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原则上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再铺设新摊子,要以现有教育资源的存量重组为主进行组建。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新组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心校区,中心校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4万平方米(约200亩)中心校区校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万平方米。以中专为主组建的高等职业学校,该中专必须是省部级以上的重点中专。
  四、申办高等职业学校除达到《意见》规定的要求外,教学仪器设备中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满足教学需要,教学实践活动要有固定的实习基地。图书馆要有独立馆舍,藏书具有专业特色,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必备的工具书、大套丛书和数字化文献,并且建有现代化管理网络系统,要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在专任教师学历结构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应达到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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