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或资助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凡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七条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