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意,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