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2001年3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