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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2001年3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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