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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1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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