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网吧”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原签定代理协议的网络经营单位开通网络连接。
(六)“网吧”需变更营业地址、联网方式等事项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实行工商登记并联审批的地方,可按相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网络经营单位的职责
(一)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网吧”,一律不得开通其网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网络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对“网吧”的监督责任。
(三)积极配合公安、工商、文化、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做好“网吧”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四)按规定要求对“网吧”经营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个季度新增的“网吧”经营单位情况(包括“网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和“网吧”安全合格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终止网络经营代理协议的“网吧”,应及时通报原发证照的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工商部门取消其该项经营范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收回其《“网吧”安全合格证》。
六、“网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在国家未明确“网吧”主管部门前,“网吧”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信息产业、文化、工商、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网吧”的审批、日常监督管理、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没有取得公安机关《“网吧”安全合格证》的“网吧”,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网吧”,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文化、通信行业管理等职能部门。
(三)对无照经营或者从事电脑游戏等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或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部门取消其该项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内兼营“网吧”业务的,如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由文化部门予以查处。
(六)对发生违反网络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未能有效履行对“网吧”监督管理责任或没能积极配合公安、工商、文化、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的网络经营单位,以及擅自开通“网吧”网络服务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发展“网吧”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