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网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工商、文化、通信行业、信息产业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和经营管理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网吧”内发生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电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负责对上网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负责对消费者上网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现网络上出现有害信息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网吧”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落实各项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应包括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登记管理制度,消费者上网和下网时间、信息登记和审核制度,计算机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等。
  (七)“网吧”不得出租他人经营。“网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如实向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网络经营单位)汇报经营情况。
  四、“网吧”审批的程序
  (一)要求开办“网吧”的申请人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并领取有关开业登记表格。
  (二)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向网络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与网络经营单位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并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网吧”经营条件的,携带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和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网吧”的经营条件等规定,对申请人拟设的“网吧”进行实地安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网吧”安全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取得《“网吧”安全合格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