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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网吧”经营的条件
  (一)开设“网吧”的场地应当符合经营场所有关规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安装透明玻璃窗,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网吧”与中小学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网吧”营业场地通间实用面积,市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市、郊区)城关镇不少于50平方米,其他集镇及农村不少于30平方米。
  (三)“网吧”上网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10台,营业场地实用面积数(平方米)与上网计算机台数之比不得小于2.5;计算机间的隔板顶边离地不得超过1米。
  (四)“网吧”营业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等应急设备,营业场所在5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消防应急通道等消防设施。“网吧”不得设置包厢或房中房。
  (五)申办“网吧”的业主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和从事“网吧”经营业务。
  (六)“网吧”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可互兼)。具体比例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半年以上正规计算机培训证书或浙江省计算机等级教育二级证书,无犯罪记录。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机关组织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七)“网吧”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配备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系统安全审计软件。要建立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八)“网吧”必须通过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公众网络接入单位进行联网。
  三、“网吧”经营者的职责和经营要求
  (一)“网吧”经营者必须具有《“网吧”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业务,实际营业地址和证照地址必须相符。《“网吧”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和各项管理制度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
  (二)“网吧”入口处设置有“网吧”字样的灯箱,并注明“消费者不得玩电脑游戏”和“晚10时至次日早8时不接待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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