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
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邮电局制定的《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始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厂泛使用,作为互联网的延伸,“网吧”这一信息服务场所在我省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网吧”经营无序的状况较为突出,给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管理,促进我省信息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
(省公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邮电局
2001年1月2日)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9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网吧”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网吧”经营的范围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其经营范围是为公众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信息交流等信息服务。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含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均按“网吧”进行管理;非营业性的电子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由公安机关参照“网吧”的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网吧”不得从事电脑游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