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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浙政发〔2001〕5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对省政府和全省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种类
  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增加“意见”文种。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命令”、“决定”、“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三)“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分类
  (一)省政府浙政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省政府浙政发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三)省政府浙政函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公布省政府规章,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五)省政府浙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六)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传真电报,主要用于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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