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川办发〔2001〕18号)


  《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
  三、各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要对老年人给于优待。
  四、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应当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火车站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七、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