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川府发〔2001〕11号)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点区域,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通知》(林资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
一、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要求,全省纳入编限的单位共547个,其中国营林业局22个,国营林场(所、站)192个,地方小型采伐企业36个,集体与个人180个,非林业部门40个,零星国有单位75个,省列单位2个。编制采伐限额为815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44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01万立方米,其它采伐17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337万立方米(出材量17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48万立方米,烧材230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