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在开发区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善对开发区的管理方式,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集中行使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职能,全面负责区内的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注重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
十八、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建设项目,成都、绵阳两市的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审批区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省级重点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审批区内1000万美元的项目。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对开发区执法和检查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区内有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对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由该派出机构执行;上级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开展执法和检查,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区内未设立执法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重复执法(检查)、收费。
如确有必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查处开发区内的违法案件,或纠正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且不得重复交叉执法(检查)和收费。
二十、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二十一、对在开发区创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所得为股份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按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现金和实物的,凡属省、部以上领导机关奖励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人才评价的倾斜力度。对在开发区内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科研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要加强开发区职称评审组织建设,继续在重点开发区内组建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