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开发区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按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进一步扩大开发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开发区实行更加优惠的对外贸易政策,在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按规定放宽限制。
十一、简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海关、检验检疫等办事机构。
十二、积极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的优惠贷款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发展。优先推荐开发区内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十三、鼓励开发区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优先选择开发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列入省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其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
十四、对开发区内新建的生产型企业,省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以后两年内减半收取。对在区内乱收费、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十五、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开发区建设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年度计划,由管委会根据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单列。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依法需省政府审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十六、开发区的耕地开垦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后,地方留存部分可专款用于开发区耕地开发;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