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川府发〔200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重点开发区发展,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开发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作用及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要把开发区作为全省和当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特区,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使开发区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制定好开发区的发展、建设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依法将开发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开发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排水、治污、仓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督促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三、放宽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到开发区落户。申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商品、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可充抵注册资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高新成果可放宽到35%。合作双方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内资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开发区内,凡属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均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投资经营。
六、进一步拓宽重点开发区利用外资的渠道。在开发区积极推行以BOT和TOT方式利用外资。允许外资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鼓励国内外资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按规定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比例限制和国内银行提供投资者人民币贷款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