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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通知
(京政发〔20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大兴区人民政府驻兴政街。
二、
在原黄村镇行政区域内设立兴丰街办事处、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和清源街道办事处,同时保留黄村镇建制。其余行政区划不变。
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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