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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先以买卖合同做抵押预登记,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四、危改区内用于安置居民的住房,不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危改区内建设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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