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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10号 2001年3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我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机关,为了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发展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国家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条件。2000年,为适应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字〔200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全区执行。《意见》对全区企业注册登记作出了统一的优惠政策规定,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执行。二是积极改革监管方式,尽快实现职能到位。要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积极实施由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向全面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被动式监管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方法向现代高科技手段监管转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拓宽监管领域,实现职能到位。三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对制假售假、仿冒侵权、虚假广告、合同诈骗、无照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从建设全国统一、公开有序、平等竞争的大市场出发,坚决打破部门垄断,破除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确保市场交易的畅通运行。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治理“三乱”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依法依规执收执罚,确保财政预算收入的落实;要切实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工作规定,全面推行定、收、管“三分离”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定费、收费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不得自定项目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代收代扣;严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减免管理权限,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标准,确需减免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各级政府要从自治区大局出发,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同时对滥收费等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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