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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
 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8号 2001年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卫生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二、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依法行政。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全行业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卫生部门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卫生管理的科学方法,探索卫生行政部门充分行使卫生事业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途径。
  不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和预防保健等实施科学管理的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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