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资金支持。
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从1999年起,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2000年还将追加。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为1%-2%。
2、援外优惠贷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或使用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生产项目。
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借款性质,主要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国外资源、国内的设备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
4、进口国别财政政策补贴。国家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与少数发展中国家贸易不平衡的问题,补贴由于进口指定商品发生的亏损。
5、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企业对承揽工程时的担保问题。
(二)金融政策支持。
1、凡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属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可申请享受贴息,贴息额为正常贷款信息的50%。
2、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3、对经批准的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周转外汇贷款,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4、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银行可据行业投标意向,先行出具银行保函,待项目中标后再行报批手续。
5、允许境外加工项目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项目资本金。
6、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直接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无需再申请经营资格。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
3、对境外加工贸易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四)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下作为实物投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比照出口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五)其它鼓励政策。
1、对已获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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