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扩大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
充分发挥我区大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合作公司劳务合作的优势和作用,重点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承揽附加值高、能带动设备、技术、原材料和劳务合作的项目。要尽快培育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承包工程企业和国际合作公司,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向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市场,提高我区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总体水平。
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揽以实物支付工程款的项目,鼓励企业接受国内有市场需求的实物商品,允许企业经营和销售以实物支付方式进口的商品(国家专营商品除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实物支付商品的管理和配额许可证发放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外经企业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要高度重视承包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树立我区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八)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选择我区资信好、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争取执行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特别是对蒙古国的援助项目。同时,根据国家援外方式的改革方向,积极引导企业探讨和利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及优惠贷款等。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援外方针、政策,加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承担援外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维护我区执行援外项目的良好形象,以便争取更多的援外项目,促进我区援外工作的发展。
(九)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逐步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由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计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境外加工装配企业。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使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含各类基金和出口信贷等)进行资本项下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遵守科学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并建立项目投资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重点是控制好资金控制规模和投资方向。
二、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国办发〔1999〕17号)、《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5号)以及《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0号)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