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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1〕23号 2001年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事处《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事处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精神,引导、培育、扶持和规范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活动,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目的及其基本原则
  (一)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取股权资本,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政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快我区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步伐,保障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平稳运行。
  (二)风险投资机制是指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投资对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风险资本筹措和撤出渠道、政府监管系统等构成的经济运行体制,在符合科技产业创业规律的前提下,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高效运行过程。
  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确立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系的市场地位,使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制能够较好地运作,促进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提高科技进步对我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我区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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