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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所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至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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