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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职责
  1、会计核算中心和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要及时做好票据收付、账务处理、资金拨付工作,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向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通报、报告资金变动情况,提供会计报表和管好用好资金的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会制度,审核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是否符合预算科目和预算进度,单位审批是否符合报账程序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要依法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组织合法收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履行财政预算拨款申请手续,按进度合理安排用款计划,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2、委派人员和被委派单位的职责
  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要依法严格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运营,确保符合财经法规,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奠定基础;规范所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参与制订单位的财务制度,依照预算控制支出,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财务总监代表委派部门全面掌握和监督单位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要对单位重大财务事项严格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实行直接委派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委派到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委派人员职权不受侵犯;要充分发挥委派人员在单位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代理记账公司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合同约定
  代理记账公司对其会计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搞好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会计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例会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和定期交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要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实施其他政府财务监督的关系,避免重复监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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