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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当前,对这一制度的试行工作,已基本具备了全面推进和深化的条件,要在总结、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由点到面加以推开,在点上深化、质上提高、面上扩大。
  从2001年开始,省、地、县三级都要按照中央确定的范围,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组建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委派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对部分业务量大、人员多的事业单位,试行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财会负责人。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试点委派财务总监。在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中,采取试行“财政推荐、公司择优聘用”或由会计公司代理记账等方式。在乡镇一级可继续试行“零户统管”和“村账乡管”等核算形式。要坚持边试行、边规范的原则,注意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全面展开。要把会计委派制度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二、分类实施、明确责任,加强委派人员管理
  (一)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结合被委派单位的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
  1、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形式。目前,部分市、县试行的会计核算中心,是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集中办理各单位会计事务的一种方式,这是会计委派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不仅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初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奠定了基础,而且是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应把组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当前会计委派制度试行中的重点,抓紧抓好。已经实行直接委派的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会计核算中心过渡。
  2、在一些会计业务繁重,日常资金收付分散,会计人员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单位委派财会负责人。对未纳入监事会监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要试点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委派财务总监。委派到单位的财会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实现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
  3、针对一些不设专门会计机构和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以市场服务为导向,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为主成立的代理记账公司,对其进行会计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达到规范财会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目的。目前,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试行的“零户统管”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试行的“村账乡管”等也属于代理记账性质,要继续总结经验,扩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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