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烧材限额的管理。烧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烧材限额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确保烧材消耗不突破烧材限额。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在改燃前要实行烧材许可证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供应烧材,同时加收木材价值20%的森林恢复费,严禁工副业单位自行收购烧材。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确需兴建的,必须经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批准。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凭证采伐林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森工企业、省属国有林场和天然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垦系统各农场的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省农垦总局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农场、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橡胶林、竹林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采伐橡胶林按一般人工林木材的标准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区保护建设费。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指定专人管理,发证人员必须具有省林业局认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林木采伐要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指导,伐后有检查验收,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及其他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