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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实行奖惩。省林业局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执行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考核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人工林(包括橡胶林)规定各分项限额,竹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采伐限额按市县、森工企业、国营林场、农垦系统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并不得相互挪用和挤占各分项限额。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商品材要实行林木蓄积量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省林业局每年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执行,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要实行商品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切实管好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对农民自用材限额的管理。农民自用材限额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分解到乡镇(场),更不能按户平摊。各单位要加强对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因地制宜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办法,切实把农民自用材管住。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确需使用天然林木材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审批。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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