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生态省建设和各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务必抓出成效。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对新列入限额采伐的橡胶林、竹林的采伐,要和采伐其它森林和林木一样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不得随意增加办证环节和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以及毁林采钛、毁林挖塘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确定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43.6万立方米,竹林采伐限额166.1万根。为保证“十五”期间我省每年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