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批准但未建设的项目应当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核定,对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规划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重新修订调整;对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相应的指标进行控制;对城镇旧区成片规划改造拆建的项目,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幅度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房屋间距的规划控制,其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卫生和环境绿化指标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
│ │ │ │ │ │ 后退用地红线间距 │
│区域│建筑高度│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间距├─────┬─────┤
│ │ │ │ │ │ 长面 │ 山墙 │
├──┼────┼────┼────┼────┼─────┼─────┤
│ │ 低层 │1.2H│0.8H│0.4H│0.6H │0.2H │
│新区├────┼────┼────┼────┼─────┼─────┤
│ │ 多层 │1.0H│0.7H│0.4H│0.5H │0.2H │
├──┼────┼────┼────┼────┼─────┼─────┤
│ │ 低层 │1.0H│0.7H│0.4H│0.5H │0.2H │
│旧城├────┼────┼────┼────┼─────┼─────┤
│ │ 多层 │0.8H│0.6H│0.4H│0.4H │0.2H │
├──┴────┴────┴────┴────┴─────┴─────┤
│注:1)平行布置时,H指南侧建筑高度,“垂直布置”和“山墙间距”中,│
│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后退红线间距”中,H指建筑物自身高度。 │
│2)当建筑物之间呈夹角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标准控制。 │
│3)建筑间距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
│4)医疗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图书│
│馆以及对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的间距,在此表基础上新区再增加20%│
│,旧区增加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