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省城镇新区或旧区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区项目。对已批准而未建成或部分建成的高层建设项目,应当重新审定,调整为多层或中高层。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低层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采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坚持低密度、低容积率和高绿地率的规划标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建筑艺术风格。
第八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两旁街道景观和建筑形体的设计,应当按规划留出足够的绿地和停车场地。设市的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旁应当严格控制连排式的铺面房(包括临时建筑)建设,现已建的应当按规划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城市重点景观区及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江、河、海边,应当严格控制广告牌数量和规格;道路绿化带内或街头绿地内禁止建造高立柱、龙门架等大型广告牌。新报建广告牌项目,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选址、景观和规格上严格控制。
第十条 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轴两侧、景观控制区、城市历史街区、大型公建区域以及其他能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应当重点强化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的内容,优化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上述地段的城市设计提出严格要求。重要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实行规划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本省城镇新区规划编制与批建的管理,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
│ 建设项目类别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备 注 │
├──────────┼─────┼────┼───┼────────┤
│多层住宅区≤1.2 │ ≤25% │ ≥40% │ │1、容积率=总建筑│
├──────────┼─────┼────┼───┤面积/用地(红线内│
│低层连排式住宅区 │ ≤0.6 │ ≤25% │≥50% │)面积; │
├──────────┼─────┼────┼───┤2、建筑密度=总建│
│低层独立式住宅区 │ ≤0.35 │ ≤18% │≥50% │筑基底面积/总用 │
├───┬──────┼─────┼────┼───┤地(红线内)面积;│
│旅游度│低层或别墅式│ ≤0.3 │ ≤12% │≥60% │3、层高≤2.2M的 │
│假区建├──────┼─────┼────┼───┤底层架空层及地下│
│筑项目│多层或集中式│ ≤0.5 │ ≤15% │≥60% │室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 │
│ │ │ │ │4、城市道路所占 │
│ 商业区 │ ≤2.0 │ ≤35% │≥35% │的面积不计入总用│
│ │ │ │ │地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