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
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海岛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建制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将城镇环境建设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省城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为主要目标。以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本省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展现生态城镇风貌。
第五条 城镇旧区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逐步提高绿地率,增加开放空间。城镇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调整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按规划分批成片改造,留足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只拆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