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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精神,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十三)调整药品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止药品“虚高”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药品流通环节的“虚高”价格。为适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要根据国家管理药品价格目录和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和公布《河北省药品价格管理目录》。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按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及一、二、三类新药)实行政府定价,其他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加快建立符合市场规划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经过试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逐步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刷在药品外包装上。允许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低于统一零售价销售药品,减轻患者和社会负担。配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增强药品流通中的透明度,督促推广药品经营部门和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
  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明示折让折扣,严禁采用虚假开票等手段或在价格以外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形式推销药品。
  三、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河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0〕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力争在2至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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