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门牵头,计划、经贸、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参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主体,招标采购的试点医疗机构可自愿联合,自行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试点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也可自行招标采购。试点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及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核定。代理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医院和患者的利益,确定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药品集中招标形成的价格,及时调整相应药品的零售价格。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招标采购试点中,要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降低招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要制定有关政策,体现药品优质优价,鼓励通过GMP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认证的企业参与投标。
(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GSP的监督实施,要在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GSP认证制度,把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与换发新证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验收、发证。对于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鼓励。
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经营资格。严格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药品抽验专业队伍,确保监管的公开性,药品抽验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巩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整顿我省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