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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主要有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九)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各医疗机构都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价格。
  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的发展。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制剂新产品的生产应优先利用现有的加工能力,老产品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有重大技术创新。对现已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是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的要求,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GMP认证工作,对超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予以取消或取消相应的生产范围。鼓励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异地开展药品生产或委托加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新药初审标准。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促进国有独资医药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建立一批在全国市场中有影响力竞争力的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根据网点建设规划及布局合理、方便患者的原则,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近期暂停申报和登记新设药品批发企业。鼓励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发展,形成规模经济,统一规范进货渠道和质量。鼓励超市、大商场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跨地区、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积极进行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购销药品的试点工作,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流通费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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