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经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加快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选择1至2个设区市进行试点,以合理布局、满足需要、方便群众、高效利用为原则,实行边规划,边调整。根据本省实际,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整和控制包括床位、人员、设备以及医疗机构在内的卫生资源存量和增量。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延伸和流动;要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迁或引导其向老年护理、康复、老年病防治等服务领域拓展;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对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制定倾斜政策,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愿合作、互助互惠原则组成医疗服务联合体,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规范和指导。
改革办医体制,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允许自然人、法人以参股、租赁、购买、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经营。
(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要对原设置分散、服务单一的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精简归并,使疾病预防控制职能集中,组建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起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等的预防控制和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的调查处理及卫生监测、检验、健康教育、科研教学等预防保健工作。完善和加强各级妇幼保健院、站建设,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防治,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医疗机构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发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六)转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制定和完善群众投诉反馈制度、院外监察员制度,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结合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路子。
实行并完善院(站、所)长负责制。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院(站、所)长。要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站、所)长的责、权、利。要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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