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
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1〕7号 2001年3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药卫生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体质医疗服务的目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则。坚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
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相互配套、同步进行。
坚持立足省情。发展卫生事业,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既充分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又充分考虑我省财政负荷能力。建立新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调整资源布局,逐步改变医药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格局,又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慎重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