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制定和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兴办高中段学校。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学校改制试验,发展“公办民助”高中段学校。允许各地依托重点普通高中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独立设置的“公办民助”学校。鼓励高中段各类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加强对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学校和联办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10、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扩大设区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段教育的统筹决策权。从2001年开始,除省属学校外,高中段学校的设置、招生计划、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由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推进高中段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11、扩大高中段学校办学自主权。从2001年开始,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上级备案制度。普通高中、普通中专也要逐步实行这一制度。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段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从2002年开始,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分数线由学校确定,招生管理部门监督。
12、加快高中段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淡化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的界线,实现各类学校之间的相互融通。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经省教育厅、省计委批准,可以与有关高校联合举办“3+”形式的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融通的综合高中。加强综合高中、特色高中、外国语高中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完全中学的初、高中分离,扩大高中招生能力。
13、进一步加大对高中段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依法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高中段教育。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从2001年开始,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中段教育和学校建设。
14、进一步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在内的高中段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用地,要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高中段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高中段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全部用于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平调、挪用。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事业用人单位要积极为高中段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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