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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与控制
 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的通知
 (冀政〔2001〕11号 2001年2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科委 省财政厅)

  为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卫生保健、监测管理、跟踪服务等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制定综合防治策略,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坚持全民动员、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落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各项主导措施,加强法制管理和监督监测,积极开展医疗咨询,改善人群行为危险因素,强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的自觉性。
  二、工作目标
  (一)2001年,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初筛实验室、初筛中心实验室建设。
  (二)2001年,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测。抽检标本的数量要达到前一天全部血液检测阴性标本的10%。不供给和使用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三)2001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知晓率城市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高危人群达到85%以上。
  (四)2002年,公安、司法部门要对各级戒毒所、收教所、劳教所、监狱等收容场所强制戒毒人员、在押或服刊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教育,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治疗。
  (五)2002年,卫生、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宾馆、饭店、旅游、营业性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并在其场所备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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