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部分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3号 2001年1月15日)
各市劳动(社保)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精神和《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基金收支有缺口、当地财政支持有困难的市县,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企业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各地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方案须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