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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部分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3号 2001年1月15日)


各市劳动(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精神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基金收支有缺口、当地财政支持有困难的市县,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企业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各地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方案须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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