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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监察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省级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2.《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略)
  3.《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批复》(略)
  4.《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略)
  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略)
  7.《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略)
  8.《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略)
  9.《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表》(略)
  10.《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略)
  11.《吉林省省级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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