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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8日)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
 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1〕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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