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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8日)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1〕1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现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0〕1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旬指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当年公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财政厅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
  采购单位收到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20日内,按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细分年度预算,单独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在收取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分别报送《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并附所属基层单位《计划表》;主管处对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进行审核,于收到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
  (二)落实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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