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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建设一批规模相当、档次较高、管理服务一流的社会福利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各地在建设新区或者改造旧区时,都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要建立1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并附设可收养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要增设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区位,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特点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量选择邻近社区、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在加强福利机构硬件设施同同时,要加强软件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已建成的社会福利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挤占。
  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增强活力,挖潜改制,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作用。现有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资源,要自觉适应市场体制要求,继续深化内部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增强市场意识和效益观念,挖掘潜力,盘活存量,扩大规模,提高床位利用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地对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加大投入,建立起随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自然增长机制,促其深化改革,提高两个效益,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救济型向福利型的转变,使其在运行机制、管理方式、服务水平、操作规范及硬件建设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七、优惠安排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建设用地要优先审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要适当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八、努力实现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投入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主渠道。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对政府兴办、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院的新建、扩建、危房改造和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经费,应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倡导和鼓励居(村)委会、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综合开发利用闲置的资源,或以其他方式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各地发行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资金,要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允许各类福利机构在确保社会效益,搞好收养对象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一定利润,用于改善收养对象生活,扩大自身规模,提高服务档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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