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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社会、合股经营(含中外合资)及外方独资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弃婴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社会、合股经营(含中外合资)及外方独资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要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把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作为重大责任,确定当地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制定区域性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要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并优先立项,优先规划定点,保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收养人数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各地城市养老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每个市、州都要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海外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社会福利设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要认真探索政府资助、社团经办、企事业单位入股合办、法人承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路子,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发展。
  三、政府各部门要从自身职能了发,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都应视为己任,积极参与,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有直接责任,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计划、外经贸、财政、土地、城建、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事、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物价、电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从自身职能出发,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社区建设,为社会福利社会化提供有效载体。各地在开展社区服务时,应以社会福利社会化为重要内容,积极安排以老年服务为主的社区服务项目,使社区老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各种服务,同时社区内应有托老机构等养老设施,采取灵活方式经营,满足老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为社区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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