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关于大力
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民发〔20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计委、经贸委、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土地局、建设局、外贸局、卫生局、人事局、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电信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物价局
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公司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存在着机构偏少、资金不足、机制不活、服务水平不高、缺乏竞争和活力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社会化养老需求迅速增长,孤儿和残疾人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需改善。为此,必须从全局出发,立足当当,着眼长远,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步伐,尽快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阶段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格局。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