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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城市规划条例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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