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9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用人失察,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广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是将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决定干部任用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除特殊岗位外,提任科级以上(含科级)职位(包括选任制职位在内)的拟任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
第五条 任前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布公示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问题。
(四)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行政区划向社会公示。
部门内设和派出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和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第七条 向社会公示,一般通过本地区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对于重要岗位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工作部门一把手的拟任人选的公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媒体。